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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20198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1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20220日 国家卫健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六部门颁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至七十六条共八个条文规定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药学人员)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有保证药品质量的条件及措施)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医疗机构用药应符合规定及原则)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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